航空運單的性質和作用
其性質和作用如下,
(1)承運合同
航空運單是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,一旦簽犮,.即為已經簽署承運合同的書面證據,該合同必須由發貨人或其代理和承運人或其代理.簽署后方能生效。
(2)貨物收據
當發貨人將其貨物發運后,承運人或其代理將第一份航空運單正本(Original—ForTheShipper)交給發貨人(即托運人),作為接收其貨物的證明。
(3)運費帳單
航空運單上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(或發貨人)應負擔的費用和屬于代理的費用,因此可作為運費帳單和發票。承運人將運單的第二份正本(Or)ginal—ForTheIssuingCarrier)自己留存,作為運費收取憑據。
(4)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第三份運單正本注明“Original—ForTheConsign-ce”由航空公司隨機交收貨人,收貨人據此核收貨物。
(5)報關單據
在航空貨物運達目的池后,需向當地海關報關。在報關所需各種單證中,航空運單通常是海關放行査驗時的基本單據。
(6)保險證書
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而發貨人又要求承運人代為保險,那么航空運單即可用來作保險證書。
(7)承運人內部處理業務的依據
航空運單是承運人在辦理該運單項下貨物發貨、轉運、交付的依據。承運人根據運單上所記載的內容辦理這些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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